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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日期:2020/2/27    浏览量:0      

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2020-02-21 09:00:00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树木绿地认建认养(以下简称认建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一定程序,对社会公布的公共绿化资源,以自愿出资或者投工投劳形式,认建、认养一定数量树木、绿地的行为。

认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内,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标准,出资建设绿地和种植树木、花草的行为。

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对已经栽植的树木、绿地,参照相关养护管理标准,以出资形式委托专业绿化单位或者通过直接投工投劳进行养护的行为。

第三条  认建认养坚持双方自愿、公益和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两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认建认养不得改变原有树木和绿地的性质、功能,以及养护责任主体、产权关系。

第六条  鼓励和倡导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认建认养的形式履行义务植树的责任,对成效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纳入首都绿化美化先进集体或者先进个人的表彰范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由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与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遵守;单位、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认建认养。联合认建认养须在相互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与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签订协议。

第八条  认建认养协议应当明确树木、绿地的名称、位置、数量,认建认养的形式、范围、费用、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九条  认建项目所需费用,依据园林绿化部门审定的绿化方案和双方商定的建设标准进行测算;认养项目依据《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等进行测算。

第十条  认建认养期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高不超过10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续签协议。

第十一条  认建认养应当严格按照如下工作流程实施:

(一)征集地块。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向所在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可以用于认建认养地块、绿地、树木的资料。

(二)公布信息。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提交的地块、绿地、树木资料进行审核,在各区政务网站对社会公布。

(三)提出申请。有意愿参加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四)条件审核。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认建认养项目单位或者个人的资格及条件等进行审核。

(五)协议签订。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双方签订认建认养协议,并于签订后将协议在各区政务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组织实施。按照认建认养协议要求,双方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认建认养项目涉及的协议、相关批复、施工图纸、竣工验收等资料报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单位或者个人认养树木可以适当简化流程,方便操作。

第十二条  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规范认建认养协议,健全本区树木绿地认建认养档案资料,加强认建认养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认建认养资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区园林绿化部门为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资金执收单位,负责按照标准收取认建认养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认建认养资金在充分尊重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用于本区绿地建设、树木栽植、抚育管护等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认建认养协议履行相关建设和管护义务,并为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监督其所认建认养的树木绿地提供方便。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认建认养资金。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认建认养公共绿地,对个人出资1万元以上、单位出资10万元以上的,可以设置标志牌。单位或者个人认养公共绿地的,根据认建认养协议对公共绿地可以享有一定期限冠名权。

认建认养树木绿地的,按规定折抵年度义务植树任务,并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七条  标志牌由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出资制作,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标志牌应当坚持节俭、生态的原则,简要标明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和具体项目的名称、期限。

第十八条  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其认建认养的绿地内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含广告牌)等,不得私自围圈绿地,不得改变绿地内建筑物规划使用性质,不得在认建认养绿地内进行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十九条  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服从园林绿化部门和所在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认建认养期内,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与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终止认建认养协议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并在终止认建认养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在认建认养期内,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临时或者永久占用绿地的,所涉及的树木移植或者绿地恢复费用归树木绿地产权单位所有。确需进行恢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树木绿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树木和绿地。

本市林地的认建认养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树木绿地认建认养协议、标志牌的规格、式样由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2017年12月15日《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首都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的通知》(首绿办字〔2017〕18号)、1999年1月5日《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绿地认养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首绿办字〔199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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